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大学报》(以下简称《校报》)的管理,提高办报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报》担负着引导舆论、交流信息、弘扬新风、培育新人、维护稳定和繁荣文化、传承文明的重要使命。《校报》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新闻工作方针,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紧紧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中心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报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动态,沟通校内外信息,丰富师生的文化生活,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
第三条 《校报》的出版必须遵循党的新闻工作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报》由校党委主办,其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由以下成员构成:
主 任: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
副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
委 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凤凰传媒学院院长、党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的副部长、“望星”学生通讯社社长
《校报》实行编委会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设主编1名,副主编1-2名,全面负责《校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委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校报编辑部开展各方面工作;
(二)对校报进行审读;
(三)为校报推荐、组织稿件。
《校报》编委会主任、副主任,主编、副主编的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报的性质,确定正确的办报宗旨;
(二)抓好重点选题、重点栏目策划,提高校报质量,扩大校报影响;
(三)负责终审稿件并签署终审意见;
(四)确定报送学校领导或上级领导部门审定的稿件;
(五)负责审定稿酬和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发行等费用;
(六)负责编辑队伍建设,提高编辑队伍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组织参与各种专业交流活动,增强社会参与能力。
第六条 编委会下设编辑部,编辑部设在党委宣传部,设编辑部主任1名、责任编辑、记者3-4名。编辑部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办报方针,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校报》质量;
(二)负责《校报》的选题、组稿、采访、撰稿、审稿、编辑加工、版面设计等工作;
(三)密切与作者、审稿者、通迅员、读者的联系,搜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编辑工作;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作者稿酬和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发行等费用;
(五)组织采编、出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编辑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按时向主管部门送交《校报》样本;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报》编辑、记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副高级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编辑、记者应当具有大学毕业或相当于大学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三)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专业意识、较高的编辑水平和写作能力;
(四)熟悉采访、编辑、校对、出版业务;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八条 《校报》编辑部下设通讯组和“望星”学生通讯社。通讯组由学校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通讯员组成,其工作职责是为《校报》采写本单位活动信息等;“望星”学生通讯社成员从学校各年级学生中择优录用,其工作职责是为《校报》采写学校各方面活动信息,特别是学生活动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审稿审读制度
第九条 《校报》实行三级审稿制度。编辑部收到稿件后,由各版责任编辑审稿;各版责任编辑审稿后,形成初审意见,交编辑部主任进行二审;二审后交由主编或副主编终审并签发。
第十条 《校报》的审读工作根据内容需要分别由编委会及编辑部承担。审读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上级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进行。审读意见要客观公正、力求准确。对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错误、重大版面事故以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问题等,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 出版与发行
第十二条 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
第十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其办报宗旨、编辑方针。
第十四条 必须与“报刊登记证”的登记项目相符,不得利用“报刊登记证”出版登记项目以外的其他出版物。
第十五条 不得直接转载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或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转载或摘编国内外和港、澳、台报纸、期刊、图书内容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一)国内统一刊号;(二)出版日期;(三)期号;(四)编辑部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 《校报》为半月刊,只在校内发行,对外限于校友、相关单位、学生家长及校际间赠阅交流等。同时,切实加强校报电子版(网络版)建设。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每年末,校报编辑部对编辑、记者、通讯员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评出优秀作品、优秀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违反校规校纪和不能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编辑、记者、通讯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