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大学报》(以下简称《校报》)的管理,提高办报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报》担负着引导舆论、交流信息、弘扬新风、培育新人、维护稳定和繁荣文化、传承文明的重要使命。《校报》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新闻工作方针,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紧紧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和中心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报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动态,沟通校内外信息,丰富师生的文化生活,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培养人才服务。

第三条 《校报》的出版必须遵循党的新闻工作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报》由校党委主办,其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由以下成员构成:

主 任: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

副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

委 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凤凰传媒学院院长、党委宣传部分管新闻宣传的副部长、“望星”学生通讯社社长

《校报》实行编委会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设主编1名,副主编1-2名,全面负责《校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委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校报编辑部开展各方面工作;

(二)对校报进行审读;

(三)为校报推荐、组织稿件。

《校报》编委会主任、副主任,主编、副主编的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报的性质,确定正确的办报宗旨;

(二)抓好重点选题、重点栏目策划,提高校报质量,扩大校报影响;

(三)负责终审稿件并签署终审意见;

(四)确定报送学校领导或上级领导部门审定的稿件;

(五)负责审定稿酬和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发行等费用;

(六)负责编辑队伍建设,提高编辑队伍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组织参与各种专业交流活动,增强社会参与能力。

第六条 编委会下设编辑部,编辑部设在党委宣传部,设编辑部主任1名、责任编辑、记者3-4名。编辑部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办报方针,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校报》质量;

(二)负责《校报》的选题、组稿、采访、撰稿、审稿、编辑加工、版面设计等工作;

(三)密切与作者、审稿者、通迅员、读者的联系,搜集反馈信息,不断改进编辑工作;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作者稿酬和审稿、编辑加工、校对、发行等费用;

(五)组织采编、出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编辑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按时向主管部门送交《校报》样本;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报》编辑、记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副高级技术职务以上职称;编辑、记者应当具有大学毕业或相当于大学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三)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专业意识、较高的编辑水平和写作能力;

(四)熟悉采访、编辑、校对、出版业务;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八条 《校报》编辑部下设通讯组和“望星”学生通讯社。通讯组由学校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通讯员组成,其工作职责是为《校报》采写本单位活动信息等;“望星”学生通讯社成员从学校各年级学生中择优录用,其工作职责是为《校报》采写学校各方面活动信息,特别是学生活动方面的信息。

 

第三章 审稿审读制度

第九条 《校报》实行三级审稿制度。编辑部收到稿件后,由各版责任编辑审稿;各版责任编辑审稿后,形成初审意见,交编辑部主任进行二审;二审后交由主编或副主编终审并签发。

第十条 《校报》的审读工作根据内容需要分别由编委会及编辑部承担。审读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上级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相关规定认真进行。审读意见要客观公正、力求准确。对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错误、重大版面事故以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问题等,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 出版与发行

第十二条 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

第十三条 不得擅自改变其办报宗旨、编辑方针。

第十四条 必须与“报刊登记证”的登记项目相符,不得利用“报刊登记证”出版登记项目以外的其他出版物。

第十五条 不得直接转载内部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或其他内部出版物的内容;转载或摘编国内外和港、澳、台报纸、期刊、图书内容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出版时须在每期固定位置标出:(一)国内统一刊号;(二)出版日期;(三)期号;(四)编辑部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 《校报》为半月刊,只在校内发行,对外限于校友、相关单位、学生家长及校际间赠阅交流等。同时,切实加强校报电子版(网络版)建设。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每年末,校报编辑部对编辑、记者、通讯员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评出优秀作品、优秀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违反校规校纪和不能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编辑、记者、通讯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