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我校办学的理念和思路,宣传我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所取得的成就,维护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高等院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苏教办[200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大学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苏州大学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弘扬主旋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根本出发点,以强化学校的对外宣传为重点,遵循新闻规律,建立健全学校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与事业发展服务;坚持新闻发布与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统一发布、讲求时效的原则,确保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权威性,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实施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归口管理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学校对外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部门领导来校视察、参加学校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五)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他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对外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新闻发布及新闻宣传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对具有较大影响的我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对涉及我校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的重大事项,以苏州大学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二)记者招待会(含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介绍会等):对我校召开的重要会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服务社会等重大成果,重大管理举措,举行的重要活动,招生、就业等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事项,以苏州大学名义举行记者招待会予以发布。

(三)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对于不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事项,视情况可采取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苏州大学名义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四)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学校需要在全校范围内报道的新闻信息及各单位教学、科研、管理、会议、活动等新闻信息,通过校园网苏大新闻栏目、《苏州大学报》、广播台等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七条 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发布的要求,为做好学校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保证新闻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助理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新闻发言人由学校分管宣传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新闻助理由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兼任,组成人员包括党委宣传部分管对外宣传工作的副部长和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人员。校内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统筹管理本单位新闻宣传的各项工作;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对外新闻发布的责任人。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受学校委托代表学校对外发布重要新闻信息。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接受记者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五章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 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和事件,以及适宜进行对外新闻发布的学校重要事件和信息,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经学校批准,党委宣传部可以苏州大学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审批

(一)凡需要向上级报批的新闻发布会,必须在上级部门审批后举行;

(二)学校根据需要,责成党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信息;

(三)党委宣传部根据对外宣传工作的需要,提出组织新闻发布会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校内各单位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一)学校新闻发布会由党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二)根据新闻发布会内容的性质和要求,受学校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应邀在新闻发布会上协助发布或直接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新闻发布会的新闻背景资料,由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负责准备,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新闻发言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审定。校内突发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信息须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批后方可发布;

(四)新闻通稿和新闻背景资料经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或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印制并推介给新闻媒体;

(五)提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与发布信息直接相关的单位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2.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作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3.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对本校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4.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5.其他宣传材料或光盘等电子产品。

(六)新闻发布会后,党委宣传部应及时做好有关新闻报道的反馈、收集和总结工作,并将新闻发布资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涉及境外媒体参加的对外新闻发布,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需要学校上级单位审批的,待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