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充分发挥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学习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下同)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

第三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是我校宣传思想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各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根据不同内容、性质,实行分类审批。第1类,思想政治、形势政策、德育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党委宣传部根据学校授权审批;第2类,教学、科研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人文社科处根据学校授权审批;第3类,邀请境外人员参加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人文社科处根据学校授权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组织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

第六条 各学院(部)(包括分团委、学生会、研究生分会、院级社团)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由所在学院(部)党委(党工委)先行审查;研究生部(包括校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组织的,由研究生部先行审查;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组织的,由校团委先行审查;校党政职能部门组织的,由其部门负责人先行审查;科研机构或学会、协会组织的,由其负责人先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填写《苏州大学校园内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原则上应于活动举办一周前按第四条分类管理的权限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各有关部门接受《审批表》的科室分别为:党委宣传部理论教育科,教务处综合科,研究生部培养科,人文社科处成果科,国际合作交流处综合科。

第七条 各单位在互联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根据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程序,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动态,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八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确保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正确导向。

第九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