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委宣[2014]4


 

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

《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例》业经校十一届党委第79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例

 

中共苏州大学委员会

2014124

 

 

 

 

 

附件

 

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例

 

第一条 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是以我校王健法学院1990级学生王晓军烈士的名字命名的奖项。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在全校营造人人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王晓军精神文明奖的评选机构是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等部门以及工会、团委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王晓军精神文明奖的奖项包括:“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先进集体”,每年不超过3个;“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先进个人”,每年不超过5名;“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特别奖”,视情况需要,不作数量限定。

第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王晓军精神文明奖先进个人:

(一)助人为乐:长期主动给他人无私帮助,积极参加公益事业,赢得师生高度赞誉;

(二)见义勇为: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校园或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

(三)敬业奉献: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讲求奉献,教师在教书育人、学生在成长成才方面成绩突出,影响广泛;

(四)诚实守信: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严格自律、履行承诺,享有很高的信誉;

(五)其他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者。

王晓军精神文明奖先进集体的申报条件参照上述个人条件。

第五条  王晓军精神文明奖的评奖季为每年3-5月,3月开始申报、4-5月开展评选表彰。

第六条 王晓军精神文明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评选通知。

(二)集体或个人申报,所在党委、党工委进行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提交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不得以相同事迹重复申报。

(三)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集体和个人的条件,形成王晓军精神文明奖提名名单;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荐集体或个人进入提名名单。

(四)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提名的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进行网上展示,广泛征求意见。

(五)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获提名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充分讨论,结合各方面意见,选出获奖候选集体和个人。

(六)对获奖候选集体和个人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无较大异议,确定上报校党委常委会的获奖候选名单;如有较大异议,由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再做出决定。

(七)将获奖候选集体和个人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发文表彰。

第七条 对于突发的先进事迹,如果事迹突出、被媒体广泛报道、在校内外形成强烈反响,可以由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校党委决定,授予相关集体或个人“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特别奖”。

第八条  对王晓军精神文明奖各奖项的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先进集体”的奖励标准为人民币8000元;“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先进个人”的奖励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特别奖(集体)”的奖励标准为人民币10000元;“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特别奖(个人)”的奖励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

第九条 王晓军精神文明奖的奖励经费从王晓军精神文明奖励基金中列支。该基金由王晓军家人的捐资和全校师生员工、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爱心人士自发捐款汇集而成。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大学王晓军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苏大委宣2009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